拒不退出公共租赁房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其搬迁;如果其仍不搬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搬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案例一:张某承租了一套公共租赁房屋,租赁期满后却拒绝搬离。房屋所有权人多次催告,张某仍置之不理。房屋所有权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限期搬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公共租赁房屋居住期间,接到腾退通知后拒不执行。相关部门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必须退出房屋,同时因其拒不配合的行为,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拒不退出公共租赁房屋的行为,法律是明确予以规制的。当遇到此类情况时,权益受侵害一方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拒不退出的一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相关程序,避免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公共租赁房屋是为了保障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其分配和使用都应遵循相关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